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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来自:转载  发布时间 :2022-06-16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苏政办发〔2022〕4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21231日。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见习留用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1231日。扩大苏岗贷合作金融机构范围,对吸纳就业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及优惠利率支持。畅通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支持中小微企业优秀青年人才直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在年度招聘计划中安排不低于50%的就业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招聘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纳入信息公开范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基层就业空间。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安排全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总数的10%,用于定向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新发布的招聘条件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主要应面向当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返乡就业、建设家乡,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参加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和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应聘。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支持承担国家、省和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深入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招募400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帮扶乡村振兴等服务。招募不少于2000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从事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对到苏北县以下(不含县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在202212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扶持创新创业。完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延续落实创业补贴、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稳岗返还、税费减免等政策。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健全教育体系和培养机制,对高校毕业生开展针对性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遴选一批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和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分别给予60万元和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组织开展苏创大讲堂公益云课堂、创响江苏创业就业服务高校行等系列主题活动,举办第五届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江苏省选拔赛、第七届创客中国2022年江苏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第十届创业江苏科技大赛,选树高校毕业生创业典型,每年扶持大学生创业不少于3万人。(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挖掘新兴就业机会。着力发展壮大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产业,促进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发展,拓展就业新空间。多渠道发布数字经济就业创业政策、职业供求状况、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对通过共享用工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按规定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等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启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推动试点平台企业为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实名参加职业伤害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着力优化就业服务。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人才需求信息征集发布机制,开设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高校毕业生专窗,持续推进全国百所高校院所江苏行、江苏与知名高校四对接品牌活动。深入开展百校联动校园招聘、访企拓岗就业促进等行动,开设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江苏专场,举办民营企业云聘直播大会、高校毕业生云交流大会等毕业生系列专场,举办网上招聘活动不少于1000场次。密切关注、研判疫情形势,抢抓时间窗口,积极稳妥做好2022年度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以及相关考试组织工作。健全高校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推进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打造一批名师、优秀课程和教材,举办全省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开展省内高校职业生涯特色咨询工作室的建设命名工作。(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赋能专项行动,全省全年开展就业技能培训33万人次、创业培训不少于12万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不少于2万人。将有培训需求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引导企业对新招用职工和转岗职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不低于5000元。开展江苏工匠岗位练兵职业技能竞赛,开发一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帮助更多毕业生通过微技能拓展就业空间。继续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2022年面向全省高校困难毕业生线下培训不少于2700人、线上培训不少于1.5万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入开展就业见习。实施5万个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确保有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及时参加就业见习。对符合条件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并由见习工作部门统一购买见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留用率达50%以上的,按每留用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公益实践和职业体验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精准开展困难帮扶。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扎实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跟踪帮扶。运用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各类渠道,与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遍联系,为每人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深入开展百校千企万岗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暖心行动,建立脱贫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帮扶清单,提供一人一档一策精准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健全青年就业服务机制,对长期失业青年,及时纳入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失业管理服务对象,提供实践指导、能力提升、困难援助等服务。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团省委、省残联、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就业权益保护。开展2022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监管,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举办劳动法治进高校·工会助力新职场系列活动,增强高校学生特别是毕业季学生的法治意识。持续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督促平台企业切实履行用工主体责任。(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简化求职就业手续。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身份认定、人才引进、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各高校要结合常见的视频面试形式,为大学生搭建适量够用的视频面试间。教育部门要完善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系统,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实行网上签约。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优化规范档案转递手续,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毕业去向登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级教育部门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进体检结果互认。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高校绩效考核内容,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同向发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快政策落实。各高校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形成联动促就业的工作局面。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等典型宣传活动,做好江苏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年度人物典型事迹征集、评选,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将职业选择融入国家发展,在奋斗中实现人生价值,为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贡献青春力量。(各级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文章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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